英国慈善委员会与英国全国志愿组织委员会(NCVO)赴京与中国慈善行业从业者和学者共议中英慈善法律。双方围绕慈善组织募捐行为监管制度与慈善组织资产管理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1月27日,由英国驻华使馆、中国公益研究院共同主办的中英慈善法研讨会在北京华宇假日酒店柳州厅举行,会议邀请英国慈善委员会法律服务部主任Kenneth Dibble先生、国际合作部经理Robin MacGregor先生和英国全国志愿组织委员会(NCVO)Elizabeth Chamberlain 女士与中国慈善部门的专家学者代表就慈善募捐行为的监管和慈善组织资产管理两个主要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交流。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副理事长黄浩明、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刘佑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冬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基金调研组副组长刘文华、瑞森德咨询公司筹款咨询副总监岩松、北京惠泽人公益发展中心主任翟雁、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法律顾问朱军出席会议。
作为本次会议的主办方,英国驻华使馆政务参赞Kate Harrison、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出席并致辞。英国驻华使馆政策官员Andrew Speke、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管晏、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章高荣、研究部副主任黎颖露、研究主管叶萌、高级分析员黄浠鸣出席会议。
英国对慈善募捐的监管主要依靠行业自律
上午的研讨环节首先从中英两国慈善募捐的制度与实践开始。Elizabeth和Kenneth分别从慈善委员会和NCVO的角度对英国慈善募捐的监管制度进行了介绍。在英国,募捐收入是慈善组织的重要收入来源,对于某些组织来说甚至是唯一的收入来源。因此英国对于慈善组织募捐进行监管目的是,维护整个慈善行业的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对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的意愿。 目前英国对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的监管采取的是一种行业自我监管的制度。该制度是由《慈善法》(2006)确立的,具体的落实是通过三家行业自律组织来执行。它们分别是募捐标准委员会(Fundraising Standards Board “FRSB”)、募捐协会(Institute of Fundraising “IOF”)和公开募捐监管协会(Public Fundraising Regulatory Association“ PFRA”)。其中FRSB是主要的行业自律组织,其职能是接受公众对慈善组织不当募捐行为的投诉,并有权在适当情况下对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和裁断。而IOF是职业募捐人的协会,该组织对FRSB作出的裁断进行编纂并出版募捐行为准则。PFRA则对以街头和逐户的方式进行公开募捐进行自律性规范,职能包括对街头募捐的公共区域进行分配等。 在现有制度下,除了行业自我监管之外,政府并不直接对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进行监管。不过《慈善法》(2006)为政府部门预留了监管权力,如果行业自我监管的模式的实施效果被证实是不成功的,政府也会转而对慈善募捐行为进行行政监管。 此外,如果慈善组织采取街头募捐、逐户募捐、电话募捐和网络募捐这些特别的募捐形式,也需要遵守相应的特别的法律要求。例如慈善组织在进行网络募捐时需要遵守《隐私与电子通讯法》(2003)(Privacy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Regulations 2003)的有关规定,而涉及街头募捐、逐户募捐需要申请许可。可见,认为英国对慈善组织募捐是采取许可证制度的观点并不准确。英国对慈善组织募捐的监管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只有在涉及到街头募捐、逐户募捐等特殊募捐形式的时候才需要申请许可,而不是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公开募捐。
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效果受到质疑,行业自我监管的“最后一次机会”
2015年夏天,英国92岁爱心老人不堪募捐人的过度劝募的困扰,“被逼”自杀的新闻被英国和全球的多家媒体大幅报道。虽然最终证实老人的自杀与慈善组织募捐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各方对英国现有慈善募捐监管制度的质疑仍然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作为对现有募捐监管制度质疑的回应,政府组建了一个专门的调查组,该调查组由Stuart Etherington爵士(同时也是NCVO的负责人)领导,并在2015年9月发布了调查结论。 此次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是:三家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有相互重叠的地方,而三家组织之间缺乏交流和良性互动也让现有体制变得效率低下,不能很好保护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不过,调查报告还是认为行业自我监管目前仍是慈善募捐最适合的监管方式。行业自我监管相对而言更加灵活和有效,并且在英国经济不佳的背景下,可以节约政府监管成本。但是现有的自我监管制度需要得到加强并通过改革变得更加有效。具体的措施包括对三家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合并、建立新的监管机构;慈善委员会更新与慈善组织募捐相关的指引;在报告发布后的18个月后,对相关改革的具体效果进行审查。同时在正在审议的《慈善(保护与社会投资)法案》中,政府预留的监管权力也有所加强。因此大家形象地称这是行业自律的“最后一次机会”。
中国网络和移动端募捐潜力巨大,监管制度有待完善
来自瑞森德的岩松先生代表中方做了“中国慈善募捐行业现状和趋势”的演讲。岩先生首先介绍了中国整体的慈善募捐发展状况:2014年,中国慈善捐赠总额再次突破千亿大关,人均捐赠额达76.90元;与个人捐赠相比,中国慈善捐赠中有72%是来自于企业。岩先生同时指出,在中国网络和移动端的公众捐赠的潜力巨大,例如,在2015年的“99公益日”中,205万捐赠人为2,178个项目筹集12,794万元人民币。目前,中国筹款行业职业化刚刚起步,业界机构开始推动筹款伦理,但缺乏系统监管。
在上午的圆桌讨论中,与会专家就NCVO作为一个拥有将近12000个会员的伞型组织,如何与其会员建立有效联络,如何处理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对逐户募捐的具体监管方式、网络募捐的相关法规进行了探讨。关于英美国家普遍存在的职业劝募人,中方嘉宾就职业劝募人的报酬有无法律限额问题向英方专家进一步提问,并认为在中国目前收费的劝募师还不被认可。虽然职业劝募师已经被纳入了我国职业大典,但中国的劝募人离职业化还很远。与会嘉宾还对募捐监管的成本问题进行了讨论,英国的模式告诉我们,政府如何在控制监管成本的同时保证监管的有效性是设计相关监管制度的重要出发点。
中国对慈善组织投资的规定不够具体,英国新法案拟增加社会投资内容
下午主要围绕中英慈善组织资产管理的关键性议题展开讨论,中英双方从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两个角度切入,解读慈善组织投资行为的边界和实践现状。
首先,朱军律师梳理了中国慈善组织投资的法律框架。她指出中国现行立法关于社会组织投资的规定散见于三大条例与相关规范中,例如《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然而,何谓“合法、安全、有效”却语焉不详,缺乏操作性,由此造成实践中各基金会对规定的理解不一,在开展保值增值活动时,或过于保守或多于激进。中国《慈善法(草案)》二审稿修改稿第五十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英方专家就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向中方提问。中方专家回应到,作为基本法的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投资行为的规定较为宽泛,尚待慈善法出台后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来有效回应基本法的规定和现实需求。
英国慈善组织的投资行为包括传统投资和社会投资。传统投资是指寻求与风险成比例的最大程度经济回报的投资;社会投资是指能够推进慈善组织的慈善目的并获得经济回报的投资。虽然英国成文法中关于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的规定也不甚具体,但是普通法会细化某些规定。此外,慈善组织理事的投资权力会在组织的章程性文件中体现,如果章程并未明确,则可依据《受托人法》(2000)授予的广泛投资权力行事。在投资等方面赋予理事充分裁量空间的同时,对于其义务和责任也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理事行使传统投资权力时,应当寻求与风险成比例的最大程度的经济回报。理事必须以审慎的商人为标准行事,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社会投资而言,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普通法,理事有权力进行社会投资,但由于法律规定不甚明晰,理事一般不愿意开展社会投资。目前正在审议的《慈善(保护与社会投资法案)》则赋予慈善组织从事社会投资的权利。社会投资并不以最大程度的经济回报为唯一目标,新的法案将为社会投资提供成文法基础。
中国基金会投资的实践现状不容乐观,缺乏法律依据是重要原因
基于成文法的传统,中国慈善组织从事投资活动时更加仰赖成文的法律规范,一旦法律缺失或不甚明晰,便会使得慈善组织的投资失去方向。而英国的成文法、普通法、慈善组织自律构成全方位立体的规则,从而保障慈善组织投资的合规性。
刘文华所在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基金调研组根据基金会中心网(CFC)数据,对中国2014年净资金1亿元以上的205家基金会投资进行了简要分析。他指出205家基金会净资产合计648亿,投资收益合计19.5亿,净资产投资收益率3.01%。其中,净资产大于10亿的基金会有10家,净资产合计212亿,投资收益合计8.9亿,净资产投资收益率4.19%;净资产5-10亿的基金会有13家,净资产合计94亿,投资收益合计2.8亿,净资产投资收益率3.01%;净资产2-5亿的基金会有57家,净资产合计172亿,投资收益合计3.7亿,净资产投资收益率2.18%;净资产1-2亿的基金会有125家,净资产合计170亿,投资收益合计4.1亿,净资产投资收益率2.41%。同时,根据刘文华所在的共同基金调研组的调研情况反馈,目前,很多基金会的负责人尚未给予投资以足够的重视,除少数基金会在投资方面过于激进外,绝大多数比较保守。这可能由于现行法律未对投资设置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很多基金会担心一着不慎便会触及红线,从而受到法律制裁。由此,造成基金会资产收益极少,投资现状不容乐观的现状。
中国慈善组织下设商业实体探索,中和农信经验分享
在英国,法律鼓励慈善组织通过设立附属交易公司(subsidiary trading company)来从事经营性活动。因此,慈善组织下设商业实体的情况比较常见,也是慈善组织投资的一种形式。而在中国,慈善组织下设商业实体的实践已经开始,例如一些基金会设立了投资公司。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农信)作为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下设商业公司,正是中国在此方面的一个典型实践案例。中和农信是由中国扶贫基金会发起设立的社会企业,属于目前国内最大的农户小额贷款机构,它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再发放给农户。中和农信兼具多重身份和属性,即中国扶贫基金会下设的商业公司,社会企业属性以及从事公益性的小额信贷业务,这使其在慈善组织资产管理方面更加具有典型性。
据中和农信刘冬文总经理介绍,中和农信最初源自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小额信贷项目,为改善治理结构、增加自有资金、引进和留住专业人才以及寻求专业金融牌照,经多次转型成为目前可持续运营的商业公司。小额信贷项目的成功实践,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以信心。扶贫基金会目前在筹备两个公司,分别关于农村电商和养老。当然,实施具体投资计划需要十分谨慎。
慈善组织资产管理是慈善组织运作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怎样有效开展投资活动并服务于慈善目的是中英两国慈善组织都应谨慎应对的议题。
来源: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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